案情介绍: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:2017年7、8月间,被告人甲通过与“小妹”(另案处
理)微信联系并传送照片、证书原版图片,购得了由被告人乙在本区南浦街道闻莺7幢509室其住处制作的五张居民身份证以及本盖有“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”印章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(“徐方明”)。被告人丙、被告人丁明知甲系联系购买居民身份证,仍提供了二人的照片用于居民身份证的制作。经鉴定,上述五张居民身份证均为假证。经查询,上述工程师证上的可以印文“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”与“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”印文文字不一致,且经档案查询当年该局评审无上述资格证书信息。
办案经过:接受被告人丁的妻子一审委托后,经过阅卷且与经办法官多次沟通,2018年6月25日庭审,当庭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。